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此类签证从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美国投资移民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 21 岁
2、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申请人必须拥有一百万/五十万(特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申请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此投资可直接/间接(特区移民方案)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6、投资资金来源之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此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7、主申请人前五年之所得税单(英文版本)
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资料美国移民局要求的主要文件,包括有:出生证明书、结婚证书、户口薄等,以证明申请人与亲属关系。只有在万不得已时,移民局才会接受"次要文件"。
申请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相比,条件更严格,手续也比较繁杂。申请人自然需要提供各种充分的证明材料,来支持自己充足的理由和证明自己的身份。
主要证明文件的要求简述如下:
1.必须将文件的原件和其复印件,一起呈送美领事馆移民局官员鉴定。申请人可当场拿回原件,文件副本需交给移民官员。
2.文件原文件的副本必须与文件正本完全符合。且必须办理官方的法律公证,以证明其复印件与正本完全,即"影印公证"。
3.申请人所递交的所有文件,必须一律译成正确、合格的英文文件式样。当然,所有文件的英文译件,均需要经过公证。
4.文件副本、英文译件,经过公证之后,随同有关表格呈交移民官员。
5.有关件正本早年当时不曾保存或遗失,或已破损不堪,有几种处理方法:
①可以以宣誓书或其他可替代的文件或证据为证,如申请入学校记录、户口普查记录等。宣誓书,通常应具有宣誓人——即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所证明的事实等内容。
②可以以某一文件替代另一文件。
③由法院或有关立法机关(如省、县一级民政机构等)重新出具合法的证明文件,同时经过公证,也为合法文件。
④其他文件,原始记录等。例如有时父母为儿女申请,配偶为对方申请,移民局有时要求申请者提供一两封带邮票信封的原信件,此种"原始记录",也是一种"文件",但不要经法律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