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自1983年以来,每逢这一天,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多种活动。目的有两个:一是告诫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恪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二是提醒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一个不上当、不受骗、精明的消费者。
让我们来看看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一些做法。
一、加强立法。当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时,指望商家恪守商业道德和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这只能起到治标作用,要想达到治本的效果,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立法来解决。
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制定了很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项法律法规。如加拿大,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消费者保护法、商业行为法、预付费服务法、机动车辆修理法、贷款担保法、消费者报告法、墓地管理法等几十部,从最初的质量、计量、价格、安全、卫生等领域,扩展到现在信用卡、利率、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同时,法案一经颁布,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日本消费者立法比较先进,2004年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从“保护”转为“帮助其自立”,从保护弱者的立场转变为“照顾到消费者的年龄和特性”,从根本方针上进行了大的改变。
为加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加拿大在1996年将《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对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的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加重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拿大安达略省消费者保护部的权力非常大,比如企业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调解不成,可直接将企业告上法庭;根据北美贸易协定规定,若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及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保护部同警察一样有跨国调查的权利。
二、注重宣传。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执法机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机构几乎都办报纸、刊物、宣传册和网站等,大多都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加州消费者事务部的网站每月点击300万次;教育出版物每月有上千册分发。美国消费者联盟的《消费者报告》杂志,在美国发行量为400万份,这本杂志不刊登商业广告,不为任何公司做宣传,在读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三、强化监管。在美国,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仅有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还有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民间组织如美国消费者联盟,通常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合作,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保护。
四、维权方便。在美国,如消费者想投诉,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上门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或组织都有网站,上面有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甚至接待者的姓名。不管事情大小,投诉都会得到受理。同时,美国企业和商家本身一般也设有专门为消费者服务的“窗口”,如电话、电子邮箱、接待处等,它们情愿自己接待投诉者并为他们解决问题,以免消费者投诉到有关机构或组织引起大麻烦。
美国借助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严格执行已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小额投诉法庭就是后者的一个例证。这种法庭具有诉讼金额小、诉讼程序便捷、费用低廉和纠纷解决迅速等优点,为保护消费者的索赔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府仍是主导者,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保护体系,不仅能给消费者提供保护,而且能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