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陕西省委会秘书长马鹏程反映:境外公民是国家财富及海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境外公民权益的保护。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崛起,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在日益加大,中外交往更加频繁,有数据显示,改革开放前,我国公民出境极少,到1978年也只有20万人次左右,而2006年我国公民出境已达3452.36万人次,增长了近180倍,在海外设立的中资机构几十倍、成百倍的增加。随着在境外工作和生活的中国公民日益增多,中国公民境外权益受到侵害事件时常见于媒体,牵动着国人的心。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族群、地缘等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加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威胁,有效保护公民境外权益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面对新时期我国公民境外安全与权益保护这一课题,我国政府尽管已经作出了迅速反应。就外交部而言,及时调整了职能,设立了涉外安全事务司,并增设 “应急办公室”,同时制定了外交部应急机制,但这些还远远适应不了我国公民在境外的实际。
目前我国公民境外权益实现的途径,多倚仗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或无序的公民自我救济。使用外交及领事保护是一种特殊措施,频繁地使用这一措施不利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更与一个大国的地位不符,并有可能加剧境外中国公民与居住国公民的族群矛盾与冲突;而公民无序自我救济作用有限。
对此建议加快完善中国公民的境外保护机制,构筑以由国家的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为主导、以国内外民间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为支撑,以提升境外公民自我保护及维权能力作为基本环节的完整保护制度。
适时制定《中国公民境外安全保护法》,加快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缔结及批准步伐,扩大民刑事司法协助或引渡条约的签约国范围等,用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境外安全。
(2)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严厉打击恐怖分子,防止恐怖活动升级和恐怖地区范围的扩大,保护海外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3)进一步发挥外交机构在保护我国公民海外保护方面的作用。大使馆、领事机构、外事处等外交机构应当认真担负起海外公民保护的责任,除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外,在维护海外合法权益方面应给予公民更大的帮助。
(4)建立驻外机构与当地的安全合作中心,将境外公民安全纳入当地政府与我国驻外机构的双重保护之下。充分发挥由华侨和境外公民组成的商会、联谊会、行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在法律援助和经济支持能力方面的优势,提升境外公民的自我保护及维权能力。
(5)创立中国公民境外保护专项基金和完善境外中国侨民的登记制度,使境外公民能够信息共享、多重保护。
(6)广泛宣传我国形象,着力处理好与当地民众的关系。在境外投资地,通过有效手段向当地民众进行宣传,告诉他们我国所建工程项目将为当地创造财富,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能够心怀善意。同时还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与他们友好相处。